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

活动的通知

市县司法局、农业农村局,省司法厅机关相关部门,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省司法鉴定协会、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省调解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3〕77号),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在服务乡村振兴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全省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进乡村振兴,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围绕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是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司法部省司法厅分别印发活动方案和实施方案,部署自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活动开展两年来,全省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活动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取得了积极成效,增强农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三)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是解决乡村法治建设方面存在主要问题的有效抓手。活动开展两年来成效显著,但是乡村法治建设目前仍然存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欠发达地区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农村群众法治观念和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困难和问题,需要各地常态化推进“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二、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的重点工作

(一)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作用,建成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以司法所为依托,推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以村(居)法律顾问为依托,推动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前沿阵地建设,引导更多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深入农村,打通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发挥司法所和村(居)法律顾问职责,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农村群众提供律师、办公证、法援、调解、寻鉴定、学法律等“一站式”法律服务。加强乡镇(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实现示范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效果。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农民工服务专席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优先服务。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接机制,优化和增加热线座席设置,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法律咨询服务。加强海南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完善网络平台的乡村振兴法律服务窗口和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提升用户体验,提高在线咨询、视频咨询、自助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机构信息查询、在线办事功能。

  (二)大力推进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开展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普遍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以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为重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村调委会每周一次、乡镇调委会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等方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持续推进乡村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推动村(居)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持续深入组织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等工作,拓展服务领域。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宣传和推广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经验做法。完善智慧村居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制定《海南省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和规范全省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更好为村(居)自治组织、基层群众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继续拓展公证服务乡村振兴的业务领域,优化办证流程,满足乡村振兴对公证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公证制度及工作的宣传,扩大公证服务乡村振兴的影响力与实效。积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为涉农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恶化退化、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等引发的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优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

  (四)提升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可及性。贯彻落实《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依法为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纠纷农作物受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对农村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残疾人免予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对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或者给予社会保险待遇,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涉农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对群体性案件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农村群众提供远程、视频服务强化律师跨行政区域流动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更多律师到资源短缺的农村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健全乡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规范化建设。引导和帮助农村法律援助受援人依法申请减免公证费、司法鉴定费和获得司法救助。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薪暖农民工”“年终岁末帮助农民工维权”行动,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率,引导和帮助农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五)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发挥好各类基层普法阵地的作用,结合乡村法治建设实践,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讲准讲活讲透,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村入户、深入人心、走深走实。进一步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在相关执法、司法实践和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充分利用典型案件面向农村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室等设施,因地制宜搭建农民学法用法平台。推动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结合现代传播规律的变化和特点,根据农村群众的法治需求,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媒体,提高普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推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提升创建质量,严格按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和命名管理办法开展工作,进一步通过创建工作增强农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切实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整合乡村普法资源力量,持续实施高素质农民培养项目,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在预防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加大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和法治图书角建设力度,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强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管理积极引导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投身到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高价彩礼、厚葬薄养、电信诈骗等问题的基层依法治理实践中,充分发挥基层信息上报员、矛盾纠纷化解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和法治实践引导员的重要作用。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的指导,主动与有关部门对接,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工作保障,丰富活动载体,增强服务供给,建立活动情况专门台账,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活动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案例,积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持续扩大活动的社会关注度与影响力,营造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的浓厚氛围。

    各市县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将开展活动的有关情况分别及时报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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