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登记专家评审办法》通知


各市县司法局,省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厅行政审批办,全省各司法鉴定机构:

海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登记专家评审办法》经海南省司法厅2019年第八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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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登记

专家评审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质量,规范海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登记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3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6号令)《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省司法厅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实施专家评审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参照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登记的,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条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司法鉴定业务申请的书面材料的审核受理;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家选配、评审实施、专家评价、过程监督、结果确认等评审组织工作。

    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协助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开展评审相关工作。

第四条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五条考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组组成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申请材料,经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审核受理后,符合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布局规划的,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启动专家评审工作。

第七条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组建专家评审组,并从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部门和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中确定2名监督员。

省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前向申请人发送评审通知。申请人接到评审通知后,应提交评审自查报告。

  多个申请人在同一时间段提出申请的,可以针对同一类鉴定事项组织集中评审。

   评审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第八条每项业务成立1个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3人,设组长1名。组长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组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评审组专家应当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不少于5具备与申请的执业事项、评审要求相符合的专业能力优先从本省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行业专家库中选配。个别鉴定类别的专家欠缺的,可以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中选配。

                 

   第三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前审阅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了解基本情况;

    (二)参与讨论确定评审方案、评审方式等评审相关事项;

    (三)对需要申请人配合评审工作的事项提出要求;

    (四)按照评审标准,对分工负责的领域进行全面评审;

    (五)根据评审情况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审前不得私自联系申请人,不得泄露评审工作有关事项;

  (二)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回避;

    (三)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四)评审期间不得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五)接受省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评审过程中不得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评审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省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终止现场评审工作:

    (一)申请人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的;

    (二)申请鉴定项目与实际能力严重不符,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

    (三)申请人有意干扰评审工作,致使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材料造假嫌疑,无法当场核实的;

    (五)申请人存在借(租)用鉴定必备仪器设备行为的;

    (六)存在有申请人冒名顶替行为的;

    (七)申请人贿赂评审专家和现场监督人员的;

    (八)申请人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终止现场评审的,视为不符合执业登记条件。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不能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或者违反评审规定的,省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更换专家,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评审方式及流程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听取汇报。主要包括听取申请人对本单位场所、仪器、设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及从事与鉴定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等。

    (二)查阅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查验申请人相关行业资质证明,查验申请人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合格证、数量、产权凭证等情况,查看申请人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质量体系文件等,以及查看鉴定人员履历表、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明及业绩情况等。

    (三)实地查看工作场所。主要包括查验申请人工作场所的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实验室设置、工作环境等。

    (四)现场勘验和评估。主要包括核查申请人仪器设备标识、检定校准、维护、使用记录等情况,核查申请人能力验证情况,评估申请人资质认定范围是否符合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要求等。

    (五)考核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包括对申请从事该项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人员,通过现场问答、现场实操、笔试专业能力技术考核等方式考对其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定。考核范围应当覆盖每一个申请该项鉴定资质的人员。考核必须坚持逐个考核,不得互相串通、抄袭、作弊。发现有违规作弊行为,取消申请鉴定人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鉴定人。

   第十五条 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组长组织评审专家讨论。评审组应当根据评审内容和相关规定,20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专家评审意见书。

评审意见书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并签名。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包括评审基本情况、评审主要依据和评审结论等内容。

评审意见书应当明确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相关整改意见建议、拟同意申请人的执业范围等。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审组长将评审的原始记录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密封后送交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或其他人员泄露专家个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司法鉴定执业申请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专家评审意见书认定申请人具备所申请鉴定业务所需的执业条件和技术能力,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准予登记。

    (二)专家评审意见书认定申请人基本具备或者部分具备所申请鉴定业务所需的执业条件和技术能力,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应要求申请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专家复评审认定具备所申请鉴定业务所需的执业条件和技术能力,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准予登记。

    三)专家评审意见书认定申请人不具备所申请鉴定业务所需的执业条件和技术能力,省司法厅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十九条评审组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劳务费(评审费、阅卷费、监考费等)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由省司法厅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