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暂行规定
(2012年7月12日 琼司通〔2012〕11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的管理,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确保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诉讼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以诉讼和仲裁以外的协商处理民事纠纷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全省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本辖区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指派、归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自愿、便民、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第六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指派程序应当严格依据有关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指派程序执行。
第七条 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该案件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前、不影响受援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间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应当终止非诉讼法律援助,转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并报告案件指派机构。
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征得受援人同意的基础上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依法提出调解意见,开展调解工作,并对调解过程制作调解笔录。
经调解,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法律援助人员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及法律援助人员签字。
第九条 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未能签署调解协议书或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对方当事人无故拒绝履行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告知受援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根据受援人要求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受援人无正当理由反悔并就同一事项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姓名;
(二)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
(四)调解协议书履行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五)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代理人、人民调解员签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当事人、人民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收存。
第十二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按《海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归档。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在15日内将有关案件结案材料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有无故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收取财物或从事有偿服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非诉讼案件卷宗目录
2、调解申请书
3、调查笔录
4、调解笔录
5、调解协议书
附件1
非诉讼案件卷宗目录
顺序号 | 文 件 题 名 | 页号 |
1 | 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 |
2 | 经济状况申报、证明表 | |
3 | 谈话笔录 | |
4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
5 | 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 |
6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
7 | 决定书、告知书送达或签收回执 | |
8 | 指派通知书 | |
9 | 法律服务协议 | |
10 | 授权委托书 | |
11 | 调解申请书 | |
12 | 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及调查材料 | |
13 | 调解笔录 | |
14 | 代理词 | |
15 | 调解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 |
16 | 结案报告表 | |
17 | 海南省法律援助人员服务质量意见卡 | |
18 | 法律援助补贴表 | |
附件2
调 解 申 请 书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 族 职 业 联系电话
住 址
被申请人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特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调 查 笔 录
第 页
时 间 地 点
事 由 参加人
被调查人 性别 出生日期
住 址 联系电话
谈话内容:
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附件4
调 解 笔 录
第 页
时 间 地 点
事 由 参加人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住 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调解笔录: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附件5
调 解 协 议 书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 族 职 业 联系电话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