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双方槟榔买卖纠纷,王某与邱某闹到了江边派出所。派出所经了解核实后,认为双方属民事合同纠纷,遂引导当事人双方到江边司法所进行调解。



“当时电话里我明明约定的果实颗粒就是16-18规格的。”

“我的槟榔颗粒果实就是按照你的规格进行挑选的,但是你却没有按照约定进行选购。”

双方各执一词,现场僵持不下,恰巧调解完那文村土地纠纷的村居法律顾问邢旺律师也赶到了现场,江边司法所工作人员维持好现场秩序后,由申请人王某先说自己的诉求和理由。王某说道:“自己出资5万元让邱某采购江边16-18规格果粒的槟榔果,但是邱某并未按照约定的进行采购。现要求邱某返还出资的5万元,但是邱某却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不予返还该5万元。”而后邱某诉称:“其已按照王某约定的规格找了农户进行采购,但是王某非说自己的槟榔果未达到要求就直接终止合同了,给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是因为王某违约在先,所以我不能返还该5万元。”

江边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邢旺律师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把王某和邱某两人分开进行交谈。邢律师告知王某其未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约定的果实是16-18规格的槟榔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按照《民法典》规定,王某先终止的合同行为属于违约,因其违约行为给邱某造成损失的话,王某要承担违约责任。邱某收购槟榔后以高价出售,邱某也未造成重大损失,邱某没收5万元属于违约金过高。



双方当事人对邢律师的分析都非常地认可。最终,王某与邱某在江边司法所和邢旺律师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愿意补偿邱某的损失,邱某也同意扣除损失后将剩余金额退还给王某,调解圆满落幕。王某表示非常感谢江边司法所和邢律师的调解,保障了自己合法权益。王某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自己也会更加地学习身边的“民法”,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做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